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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寸阳光法庭互较短长

2001-04-1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阳光、绿地,是周先生两年前选择北京通州区武夷花园水仙园9号楼的主要原因,他没想到,原来空旷的9号、10号楼之间,平地冒出一座4层高的物业楼,挡住了他家的窗户,屋里少了一缕阳光。为此,周先生跟物业楼的审批单位———通州区规划局较起真儿来,把它推上了被告席。

4月10日上午,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近4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宣判:周先生败诉。

物业楼影响采光

4月10日中午,记者随周先生来到武夷花园水仙园。一幢幢错落有致的6层小楼间,大片刚被春雨润过的草坪令人赏心悦目,点缀其间的是凉亭及健身器材。同行的10名记者一致认为,这里远离高楼林立、车水马龙的喧闹都市,是宁静、优雅的居住区。但令人遗憾的是,9号与10号楼之间一栋4层高的物业楼,挡住了周家厨房及卫生间朝南及朝东的两扇窗,两楼之间最近处只有4.9米,走进周家,从卫生间及厨房向外望,视线被物业楼遮挡。客观地讲,虽然当时多云没太阳,但周家几间房内的光线尚可。问周先生,如此环境为何还要告?他说,只要影响我采光1秒钟,就构成实际影响。

1999年8月7日,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预售契约,买下9号楼的一居室,一年后入住,选择该套房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东侧与东南侧视野开阔,光照充足。周先生站在客厅指着卫生间的东窗说,没盖物业楼时,每天上午,太阳从那里穿进,直照到客厅,人感到十分惬意。

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是否越权

周先生没有告盖物业楼的开发商,因为合同上未注明该房的东侧要添建任何建筑,告开发商理由不充足。周先生认为,关键问题在于通州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超越职权行为,应认为无效,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周说,当初售楼的宣传材料和北京市城市规划委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都显示9号楼东侧应为绿化空地。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如果这个地方要盖什么建筑,其许可证应由北京市规委核发,通州区规划局无权核发,因此,物业楼的许可证应予以撤销,该物业楼是一栋违章建筑。

通州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认为,首先,它具有核发许可证的资质;第二,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许可证,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位于通州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附属工程,只要建设单位申报手续有效,规划局就应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武夷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其一,售楼人员从未向周先生做过这块空地做何用途的承诺;其二,武夷花园建设周期10年,各期工程的详细规划是分别批复不断完善的,这块空地为建设预留用地;其三,物业楼的建设符合设计规范。

记者就此查阅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各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而周家距物业楼最近处只有4.9米。设计师解释说,已预留了4米宽的消防通道,符合规范。周先生无奈地说,幸好是座物业楼,如果是座垃圾楼呢?

谁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周先生是位律师,他为本次诉讼做了充足的准备,包括所有证据和有关的法规,甚至为了证明开发商是合资企业而不是“区所属开发单位”,去北京市工商局开了证明。但他面对的是阵容强大的被告团:规划局、开发商、设计院、施工队。最终法院判定,周先生对法规的理解有误,认定通州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有效,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周不服此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把规划局推上被告席的周先生并非第一人,据西城区法院告诉庭庭长左衍云介绍,仅她接手的状告北京市规划局的案子就不下200起,最大一起是朝阳区某小区100多人联合上告。就在记者发稿时,西城法院正在开庭审理92户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案子。但是,所有这类案件,最后都以居民败诉而告终。人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那些阳光被遮挡、无法享受绿地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居民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败诉,如果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努力,相信法律最终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城市规划的意识增强了,如果全民都参与监督规划法的实施,相信违法建筑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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